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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7歲張姓男子2011年騎乘機車行經新北市金山區磺清路,不慎撞上自行車道入口的「ㄇ型鐵管」,導致人車倒地、四肢癱瘓。高等法院認為,金山區公所未在ㄇ型鐵管障礙物設置反光導標及危險標記,案發後拆除鐵管並增設告示牌,更證明原有標誌標線確有欠缺導致憾事發生,判區公所國賠1193萬元。

金山區公所主張,該路段是人行與自行車專用道,設置ㄇ型鐵管是為了避免其他車輛違規駛入撞傷行人與自行車,反指張姓男子當時時速47.99公里才是肇事主因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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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院認為,現場標誌及標線,難以使用路人明確知悉該車道是「行人及自行車專用道」,且鐵管未設有反光導標,用路人夜間行經該處難以察覺ㄇ型鐵管存在,考量張姓男子超速,認定區公所需負8成責任,全案可上訴。

金山區長陳國欽表示,公所尊重法院判決,下周會再與律師研究是否再上訴;他也提到,案發地的ㄇ字型鐵管在意外發生後已經拆除,基於安全考量和交通狀況,金山國小、金美國小的ㄇ字鐵管也正計畫性拆除,希望這類意外別再發生。

(中國時報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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